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1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12號聲 請 人 陳曜儒 訴訟代理人 陳麗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9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冠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11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│087ND0001458-3│ 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2│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│087ND0029439-1│ 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3│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│087NX0001133-1│ 1 │ 768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