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1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14號聲 請 人 橙藍行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00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經查,前揭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新聞紙,支票發票人欄雖僅載明「橙藍行動有限公司」,漏載法定代理人「劉柏瑋」,惟關於發票公司、支票號碼、付款人、發票日、票面金額等涉支票同一性之內容均正確登載無誤,且公告之當事人欄,亦載明橙藍行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劉柏瑋,尚不影響證券之特定,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橙藍行動有限│國泰世華商業│106年3月15日│400,000元 │AB0159468 │ │ │公司 劉柏瑋│銀行建國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