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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1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

法官劉庭維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114號

聲請人
橙藍行動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劉柏瑋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00 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經查,前揭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新聞紙,支票發票人欄雖僅載明「橙藍行動有限公司」,漏載法定代理人「劉柏瑋」,惟關於發票公司、支票號碼、付款人、發票日、票面金額等涉支票同一性之內容均正確登載無誤,且公告之當事人欄,亦載明橙藍行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劉柏瑋,尚不影響證券之特定,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。
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

書記官 鄭涵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發票人      │付款人      │發票日      │票面金額(│支票號碼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新臺幣)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橙藍行動有限│國泰世華商業│106年3月15日│400,000元 │AB0159468 │
│    │公司  劉柏瑋│銀行建國分行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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