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1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15號聲 請 人 頂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錦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78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奕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11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盟霖實業股│華南商業│106年3月31日│77,910元 │ND4757696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圓山│ │ │ │ │ │林振能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