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1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18號聲 請 人 永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良 代 理 人 蔡嘉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如附表編號1 所示票據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屆滿;如附表編號2 所示票據則於同年8 月17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鄭以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111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 金額 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1 │永皓有限公│國泰世華商業│35,000元 │106年6月5日 │BQ0183663 │4個月 │ │ │司 黃國良│銀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2 │永皓有限公│國泰世華商業│35,000元 │106年5月5日 │BQ0183662 │3個月 │ │ │司 黃國良│銀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