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2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27號
- 聲請人
- 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莊再發
- 訴訟代理人
- 黃凱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6 年7 月17日屆滿(106 年7 月15及16日均為假日,故以同年7 月17日為末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12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麥之屋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│106年3月15日│21,578元 │JA3201035 ││ │司 鍾愛貞 │行城東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