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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2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

法官劉娟呈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127號

聲請人
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莊再發
訴訟代理人
黃凱明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6 年7 月17日屆滿(106 年7 月15及16日均為假日,故以同年7 月17日為末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12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麥之屋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│106年3月15日│21,578元 │JA3201035 ││ │司 鍾愛貞 │行城東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
書記官 周慈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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