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3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37號聲 請 人 小火星映像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44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鄭雅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13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大象影片製作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東臺北│106年6月5日 │577,500元 │5726968 │ │ │ │司 張乾達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