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5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55號
- 聲請人
-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古彬
- 訴訟代理人
兼送達代收 曾美華
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31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15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受益憑證名稱│受益憑證號碼 │張數│單位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 │元大證券投資信│寶來地產證券│07-D5-01-0001730-0│1 │10000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