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7號
- 聲請人
- 陳政任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9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17號│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和弘實業社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5年12月21日 │228,900元 │PN0330398 ││王芳樹 │松江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