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7號聲 請 人 陳政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9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張婕妤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17號│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和弘實業社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5年12月21日 │228,900元 │PN0330398 │ │王芳樹 │松江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