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8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80號聲 請 人 林弘莆 代 理 人 林昭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3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進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18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立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091ND0008473-5 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2│立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091ND0008474-7 │1 │1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