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8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80號
- 聲請人
- 林弘莆
- 代理人
- 林昭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3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180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立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091ND0008473-5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2│立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091ND0008474-7 │1 │1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