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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1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

法官鍾淑慧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219號

聲請人
豐達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鍾維傑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5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21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博瑞達國際有限公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106年5月25日│330,750元 │SMA0748172││ │司 │三民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

書記官 石勝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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