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1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19號聲 請 人 豐達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維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5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石勝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21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博瑞達國際有限公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106年5月25日│330,750元 │SMA0748172│ │ │司 │三民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