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2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25號
- 聲請人
- 江俊生即耕元國際商行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68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6年10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司催字第86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織谷股份│彰化商業│106年3月8日 │11,377元 │MN0376725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長安│ │ │ ││ │鄭森元 │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