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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7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

法官薛嘉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279號
聲 請 人
永信國際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翟憶慶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32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27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永信國際興│台北富邦│105年5月15日│200,000元 │0135734 ││ │業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
書記官 劉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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