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7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
- 法官薛嘉珩
- 法定代理人翟憶慶
- 原告永信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79號聲 請 人 永信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3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庭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27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永信國際興│台北富邦│105年5月15日│200,000元 │0135734 │ │ │業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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