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8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85號
- 聲請人
- 祥安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謝壽夫
- 代理人
- 江芳瑜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6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28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│106年3月15日 │359,774元 │DH6577813 │ ││ │限公司 彭騰德 │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