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6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68號
- 聲請人
- 許麗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36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36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│88-NX-734-7 │1 │3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2│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│90-NX-845-4 │1 │33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