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7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72號聲 請 人 德旺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軍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4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其康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37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合作金庫商│合作金庫│106年5月31日│1,500,000元 │AZ4602809 │ │ │業銀行股份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松│松興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興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游淑滿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