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8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88號聲 請 人 黃正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5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梅蓮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38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種 類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│89NX00011051 │不定額股│1 │19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