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8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89號聲 請 人 黃仲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進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38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種 類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│71NX0000697 │不定額股│1 │2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2│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│71NX0000703 │不定額股│1 │1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3│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│71NX0001447 │不定額股│1 │7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