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2號聲 請 人 賢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財 訴訟代理人 蘇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曾東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4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匠太國際│聯邦商業銀行微│105年9月30日│211,487元 │UA7304246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風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