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3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36號聲 請 人 瑪克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多偉 代 理 人 李品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2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許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怡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43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林長青│永豐商業銀│106年7月16日│240,000元 │2005608 │ │ │ │行萬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