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5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56號聲 請 人 林傳生即誠安工程行 代 理 人 張佑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鄭以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145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保昇機電│聯邦商業銀行和│106 年8 月1 │150,531 元│UA4852938 │ │ │工程股份│平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