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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7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

法官石珉千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473號

聲請人
華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朱雯芯
代理人
朱慶華
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,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
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5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
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5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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