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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7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

法官石珉千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473號

聲請人
華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朱雯芯
代理人
朱慶華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分別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40號、106 年度司催字第115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均已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屆滿(因末日106 年11月25日為假日順延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47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吳紫瀅│台北富邦│106年3月30日│19,050元 │SY0319754 ││ │ 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雙園分行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程筠婷│華南商業│106年4月7日 │35,220元 │ND4874640 ││ │ │銀行城東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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