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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89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

法官蔡世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489號

聲請人
吳安男(即柯素秋之繼承人)
代理人
吳明洲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1118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6年11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48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1│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0ND-002954至80ND-002983│30 │3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2│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0ND-003715至80ND-003733│19 │19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
書記官 洪彰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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