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8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89號
- 聲請人
- 吳安男(即柯素秋之繼承人)
- 代理人
- 吳明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1118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6年11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48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1│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0ND-002954至80ND-002983│30 │3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2│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0ND-003715至80ND-003733│19 │19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