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8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89號聲 請 人 吳安男(即柯素秋之繼承人) 代 理 人 吳明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1118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6年11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彰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48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0ND-002954至80ND-002983│30 │3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2│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0ND-003715至80ND-003733│19 │19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