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9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90號聲 請 人 吳莉媚 代 理 人 吳明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巧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49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2ND-000483至82ND-000488│6 │6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2│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2ND-000771 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3│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2ND000788至82ND000793 │6 │6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