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9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91號聲 請 人 林稜凱即好好影像工作室 代 理 人 何承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曾鈺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49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1│城企國際│彰化商業銀│106年2月28日│ 52,500元 │ LN2908960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行大直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王明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