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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9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

法官趙雪瑛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491號

聲請人
林稜凱即好好影像工作室
代理人
何承昱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49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001│城企國際│彰化商業銀│106年2月28日│ 52,500元 │ LN2908960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行大直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王明學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
書記官 曾鈺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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