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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00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

法官解怡蕙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500號

聲請人
亞太全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游智麟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2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1500 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亞太全球通運│國泰世華商│106年7月5日 │352,377元 │PR1077768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松江│ │ │ ││ │游智麟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
書記官 鄭以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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