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6號
- 聲請人
- 國硯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玉樹
- 代理人
- 陳玉春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80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6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妮傲絲翠│彰化商業│105年8月31日│25,725元 │KN7725429 ││ │股份有限│銀行西松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