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號聲 請 人 高品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妤舒 代 理 人 范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8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昱力科技│國泰商業銀│105年7月22日│10,500元 │LC0133826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行新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