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號
- 聲請人
- 高品羊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孫妤舒
- 代理人
- 范寶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8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昱力科技│國泰商業銀│105年7月22日│10,500元 │LC0133826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行新店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