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2號
- 聲請人
- 艾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許惠婷
- 訴訟代理人
- 張馨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9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182 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1 │齊吾門股份有│聯邦商業│105年7月31日│382,200元 │UA0970700 ││ │限公司 呂怡│銀行和平│ │ │ ││ │芬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