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5號聲 請 人 潘秋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1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2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劉冠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8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79ND 029677-0 │仟股│ 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2│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1NX 002879-1 │零股│ 1 │129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3│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3ND 168307-3 │仟股│ 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4│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7ND 211414-1 │仟股│ 1 │1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