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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1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

法官賴淑芬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91號

聲請人
陳添火
代理人
林明秀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1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9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1│吉品海鮮股份有限公司│97-NE-0000404 │1 │1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2│吉品海鮮股份有限公司│97-NE-0000405 │1 │1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3│吉品海鮮股份有限公司│97-NE-0000406 │1 │1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4│吉品海鮮股份有限公司│97-NE-0000407 │1 │1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5│吉品海鮮股份有限公司│97-NE-0000408 │1 │1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6│吉品海鮮股份有限公司│97-NE-0000409 │1 │1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7│吉品海鮮股份有限公司│97-NE-0000410 │1 │1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8│吉品海鮮股份有限公司│97-NE-0000411 │1 │1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9│吉品海鮮股份有限公司│97-NE-0000412 │1 │1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0│吉品海鮮股份有限公司│97-NE-0000413 │1 │10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

書記官 薛德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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