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號聲 請 人 立富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秋華 代 理 人 孫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尼索斯莊園有限公司余姝嫺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六月三十日,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山分行,面額新臺幣叁仟伍佰壹拾元,票據號碼JN一一二一八八三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尼索斯莊園有限公司余姝嫺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六月三十日、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山分行、面額新臺幣三千五百一十元、票據號碼JN一一二一八八三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一二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