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4號
- 聲請人
- 薑母六三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詹德元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0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2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薑母六三有│台北富邦│105年4月30日│67,200元 │CG0322659 ││ │限公司 詹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德元 │長安東路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