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3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0號聲 請 人 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龍 代 理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憲 複代理人 李庭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7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3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拓昶貿易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│105年10月15日 │79,800元 │1683077 │ │ │ │司 葉清昌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