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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40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

法官方祥鴻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40號

聲請人
吳耀明
代理人
吳耀昌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7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2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4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 01 │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│088ND0026099-4│1 │1000││ │名洋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)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 02 │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│088ND0026130-6│1 │1000││ │名洋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)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 03 │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│088ND0026131-8│1 │1000││ │名洋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)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

書記官 黃文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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