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5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2號
- 聲請人
- 豪鋼工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劉春美
- 訴訟代理人
- 林良益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1548號公示催告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6年1月19日屆滿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5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擎邦國際科技│彰化商業│105年10月10日 │510,275元 │DR6233967 ││ │工程股份有限│銀行台北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洪振攀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