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6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3號
- 聲請人
- 黃聖文
- 代理人
- 鍾欣倩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6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2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6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好厝多多│台北富邦│105年7月29日│14,956元 │JA0114674 ││ │不動產經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紀有限公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