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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

法官劉台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336號

聲請人
永迦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人豪
訴訟代理人
許秀妍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一四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六年三月六日屆滿,迄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33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永迦實業有│永豐商業│105年9月30日│86,144元 │AJ9123120 ││ │限公司 王│銀行三興│ │ │ ││ │人豪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

書記官 吳芳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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