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號
- 聲請人
- 南嶸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葉正吉
- 代理人
- 葉佳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3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 │ 金 額 │ 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 │南嶸機械廠│合作金庫│198,400元 │105年9月30日│BA0096380 │9個月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司 負責人│敦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:葉正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