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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

法官許勻睿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37號

聲請人
南嶸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葉正吉
代理人
葉佳莉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3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 │ 金 額 │ 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 │南嶸機械廠│合作金庫│198,400元 │105年9月30日│BA0096380 │9個月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司 負責人│敦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:葉正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
書記官 詹玗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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