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7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7號聲 請 人 矩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獻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1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立俐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37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矩煜工程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萬隆分│105年8月1日 │60,500元 │HA1940564 │ │ │ │鐘獻毅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