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1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0號聲 請 人 罕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璋 代 理 人 張德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8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江昱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41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紘馳科技企業│合作金庫│105年12月5日│127,365元 │EN0670096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邱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苓絜 │寶橋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