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1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4號聲 請 人 揆眾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孝慶 代 理 人 陳妍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2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劉庭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1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醴醐有│臺灣新光│105年11月22日 │80,850元 │AC4361344 │ │ │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中正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