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1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8號
- 聲請人
-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福地
- 代理人
- 黃淑菁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3 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1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金 額 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 │亞歷帷幕牆│永豐商業│421,781元 │105年11月29日 │AJ0560692 │4個月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│銀行德惠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司 黃哲盟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