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1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8號聲 請 人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地 代 理 人 黃淑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3 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詹玗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1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金 額 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亞歷帷幕牆│永豐商業│421,781元 │105年11月29日 │AJ0560692 │4個月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│銀行德惠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黃哲盟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