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2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25號
- 聲請人
- 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SANG UK YI
- 代理人
- 賴志為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6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2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 │ 金 額 │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捷邁醫│玉山商業│105年7月25日│105年9月11日│5,673,899元 │U00055 ││ │療器材股份│銀行城東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Sang Uk Yi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