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5 日
- 法官蘇嘉豐
- 法定代理人貝賀名
- 原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號聲 請 人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 訴訟代理人 高以旻 李世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7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曾東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台灣吉豚屋│彰化商業│105年5月15日│87,523元 │LN2957642 │ │ │餐飲股份有│銀行松江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劉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榮財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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