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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

法官蘇嘉豐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45號

聲請人
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貝賀名
訴訟代理人
高以旻

      李世瑈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7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吉豚屋│彰化商業│105年5月15日│87,523元 │LN2957642 ││ │餐飲股份有│銀行松江│ │ │ ││ │限公司 劉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榮財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

書記官 曾東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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