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號
- 聲請人
-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貝賀名
- 訴訟代理人
- 高以旻
李世瑈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7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吉豚屋│彰化商業│105年5月15日│87,523元 │LN2957642 ││ │餐飲股份有│銀行松江│ │ │ ││ │限公司 劉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榮財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