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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1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

法官蘇嘉豐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519號

聲請人
花東製米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黎煥銘
訴訟代理人
黎光軒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1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魏三龍│台北市第│105年10月5日│85,950元 │CH4073805 ││ │ │五信用合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作社中山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分社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
書記官 曾東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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