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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2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

法官洪文慧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524號

聲請人
漢源消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胡崇強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
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五年司催字第一九二五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
理由
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24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│票據號碼│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1│欣芮國際開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5年12月10日 │8,400元 │LN ││ │發股份有限│台北世貿中心│ │ │5299106 │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2│林宜芝 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5年12月20日 │5,040元 │KD ││ │ │中華路分行 │ │ │4523598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

書記官 顏子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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