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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2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4號
- 聲請人
- 漢源消防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胡崇強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五年司催字第一九二五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24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│票據號碼│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1│欣芮國際開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5年12月10日 │8,400元 │LN ││ │發股份有限│台北世貿中心│ │ │5299106 │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2│林宜芝 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5年12月20日 │5,040元 │KD ││ │ │中華路分行 │ │ │4523598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