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號
- 聲請人
- 永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劉玉美
- 代理人
- 陳康鑑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高蓋茨法律│華南商業│105年5月30日│1萬3,860元│KD4158244 ││ │事務所 傅│銀行復興│ │ │ ││ │昭倩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