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號聲 請 人 永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美 代 理 人 陳康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琪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高蓋茨法律│華南商業│105年5月30日│1萬3,860元│KD4158244 │ │ │事務所 傅│銀行復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昭倩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