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4號聲 請 人 劉育成即永心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立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3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康達工程有│第一商業│105年10月31日 │15,750元 │HA0956036 │ │ │限公司 林│銀行松江│ │ │ │ │ │玉美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