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4號
- 聲請人
- 劉育成即永心企業社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3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康達工程有│第一商業│105年10月31日 │15,750元 │HA0956036 ││ │限公司 林│銀行松江│ │ │ ││ │玉美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