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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

法官莊訓城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54號

聲請人
臺虎精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黃一葦
代理人
薛宏達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6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0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摩熹餐飲│玉山商業│105年6月30日│5,760元 │CA8608131 ││ │股份有限│銀行基隆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

書記官 蔡月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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